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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事書摘
關鍵字:貪污與財產來源不明罪 關鍵字:政府是可信任的嗎? 關鍵字:什麼議題都能全民公投

 

關鍵字:貪污與財產來源不明罪
【摘錄自《朱敬一講社會科學:法政經社的核心內容》<第10講 公司治理與資訊經濟學>】

以前,香港的公務體系貪汙非常嚴重,而且貪汙的都是警察,於是政府制定了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。絕大多數的刑罰是無罪推定,即在證明我貪汙之前,我都無罪;但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反過來,幾乎是有罪推定。假設我是坪林鄉鄉長,月薪十萬元,一年薪水不過一百二十萬元,但是在我當了三年鄉長後,財產卻暴增了一億五千萬元。我必須負責向檢察官說明這些財產的來源,如果無法解釋,我就被推定為貪汙,這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。此類「有虞」是由被告自己解釋清楚、證明清白,否則就是有罪。

何以採取有罪推定?為何政府官員有義務去解釋財產來源?針對財產來源,許多國家對於公務人員的管制較為嚴格,政府通常無權過問人民的財產來源,但有權要求公務人員說明他的財產來源,因為官員與人民之間資訊不對稱、目標不一致。同理,如果公司經理人的行為顯然與小股東的利益不一致,這時小股東就有權力請公司經理人解釋清楚。

一般的犯罪須證明動機、誘因、犯意;但是對於公司的老闆、經理人或政治人物,我們有理由抱持懷疑的態度,政客需要被監督,就是因為資訊不對稱、目標不一致。只要老闆、經理人或政治人物做了非常規的事情,即是違法之初兆,除非他們能證明自己沒有違法。

如果產品定價低的 不合理,這就是傾銷的表面證據;如果重大議案故意留待臨時動議才提出,這就是圖謀不軌的表面證據;如果公務人員的財產在數年內暴增且來源不明,這就是貪汙的表面證據。

 

關鍵字:政府是可信任的嗎?
【摘錄自《朱敬一講社會科學:社會科學的源起背景》<第5講 平等自由主義及其挑戰>】

人是不可信賴的,所以必須設計種種制度去防止有權、有勢、有錢者,在出幕之後反悔協議。例如定期選舉與任期限制,可以防止某些人長期執政造成腐敗;設計權力分立,不讓權力集中於同一批人手中;採行多數決以避免少數權貴恣意妄為。這些機制都是為了防範人性之惡而設計的,也是為何要有憲政主義的原因。憲政主義要先有層層的法制,然後再依法去行政,包括司法體制(當紛爭發生時,有一套司法制度去解決紛爭)。

官員常常呼籲人民要信任政府,但這句話是有問題的。有權力的人從來就不值得信任,由人所組成的政府更不值得信任。正因為政客不可信任,才必須以各種的法律、制度去規範。如果人民信任政府的領導人,就沒有定期改選的必要;改選機制就表示不信任執政者。英國歷史學家艾克頓爵士(Lord Acton, 1834-1902 )說過:「權力能使人腐化,絕對的權力能使人絕對的腐化。」(Power tends to corrupt,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. )這句話永遠適用於人類。

還有一個觀念要特別注意。我將立法比喻成專管「批發」的制度,而司法是專管「零售」的制度。對於個別案件的補救,是經由司法程序來進行;而對於整體原則的設定,則是經由立法的程序。立法不能針對特定對象加以規範,例如制定一個法律將身高一七○公分以上的在野黨領袖抓去坐牢,這是沒有道理的。假設某位候選人得知,選區中對自己最有威脅性的競爭者沒有高中學歷,因而制定一個法律規定只有高中畢業的人才能選任立委,這是絕對不行的。立法不能有針對性,然而司法則是絕對有針對性的,所以個案才會尋求司法的救濟,這是一個大原則。

任何權利的爭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,不可能馬上就能得到結果,依循程序機制走,有時是得花成本的,這點大家要有所體認。例如穿衣服是自我實現的方法,當然是基本人權;但學生若決定爭取不穿制服上學,必須評估是否值得。

假設你還是決定要爭取不穿制服,首先要穿便服上學,學校可能會以違反校規為由施行懲戒記警告;然後你再向學校申訴,學校申訴後維持懲戒;若不服,再向它的上級機關教育部提起申訴;教育部若認定學校有理,你就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;行政訴訟結束後,還可以上訴;上訴定讞後,你就聲請大法官解釋,主張服裝儀容是個人的人身表達權、屬於個人尊嚴的一部分,所以北一女中、中山女中規定穿著制服,便是侵犯了人身表達權。也許大法官最終會認為你說的有道理,只是等到你勝訴之後,可能已經高中畢業、甚至大學畢業了。

 

關鍵字:什麼議題都能全民公投?
【摘錄自《朱敬一講社會科學:台灣社會的新世紀挑戰》<第14講 飛彈、核四與永續發展>】

一九九四年的核四公投,由貢寮居民自行公投決定要不要興建核四廠。興建核四廠最大的爭議點之一就是核廢料可能造成的汙染,汙染通常為一種「外部效果」,這該由誰負責?二○○四年台灣舉辦了另一個公投,主題是「要不要買飛彈」。當時的國防部長曾說,不論公投通過與否,都會買飛彈。若真是如此,又何必舉辦公投?飛彈屬於國防支出,而就廣義的層面而言,國防是一種特殊的「公共財」,這又該由誰決定?

公共財大多交由政府管理,因為它具有「搭便車」問題,稍後會加以說明。此處要特別強調,雖然政府會介入公共財的事務,但不表示政府必須負責「生產」。例如國防由政府提供,但不表示戰機一定要由政府生產,有許多東西還是可以委託民間辦理。

以下舉社區保全之例子來說明。社區的保全是一項公共財,它沒有敵對性,二十戶享受保護和二十一戶享受保護並沒有差別。社區保全也不能排他,保全人員同時保護此社區中的所有住戶,不能只保護姓氏筆畫少於二十畫的人,而不保護姓氏筆畫多於二十畫的人。假設某社區有甲、乙、丙三戶,甲戶願意花五元去買巡邏這項保全服務,乙戶只願意花四元,丙戶則願意花七元,所以對於該項服務,甲、乙、丙願意支付的總價為十六元,因此唯有雇用保全的費用小於十六元時,這個社區的居民才願意支付。假設聘請保全的價款為十五元,就向甲收五元,向乙收四元,向丙收七元,剩下的一元就充做公基金。但是這樣的收支假設太過理想,不符合實務運作。

上述甲乙丙三戶願意付五元、四元、七元,這些都是假想的數字,該社區的居民究竟願意付多錢去聘雇保全,其實是問不出來的。假設你問我願意為社區保全付多少錢,我回答說我一毛錢都不願意付,因為我練了三十幾年的太極拳,任何搶匪來都會被我斷手斷腳,所以我不需要保全。又或者我回答只願意付五毛錢,儘管我有能力付七元。每個人都希望別人付錢聘保全,因為保全沒有排他性,既然無法排他,我就有動機隱藏我真正的需求、低報我真正願意支付的價錢,而享受免費的保全服務,這就是「搭便車」。

同樣地,假設我們問某甲願不願意花錢買國防,他可能會說:「因為我不怕死,所以我不需要,讓王永慶、張忠謀那些命比較值錢的人去付。」然而他真的不怕死嗎?他會這樣回答可能只是因為一旦王永慶、張忠謀付錢買國防,某甲就可以免費搭便車,享受國防的保護,這就是所謂的搭便車。當每個人都想免費搭便車時,情況就會變得很複雜,無法交由市場機制處理。

在實務上,要科學性地瞭解國防需求非常困難,舉辦飛彈公投根本無法得知人民的真正意願。不花錢的飛彈,即使不用,放在櫥窗內觀賞也很漂亮,當然多多益善。花錢的飛彈則大多數人都會說不必,讓那些怕死的人花錢就好了。總之,具有公共財性質的事情通常需要由政府主導,不可能透過公投解決。

關鍵字:貪污與財產來源不明罪 關鍵字:政府是可信任的嗎? 關鍵字:什麼議題都能全民公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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